可能将DFL 2投资者的税收降至5%的提案
执行摘要:“国家重建”项目提议,对于从第三处房产开始的DFL 2(经济型,最大90平方米)住宅租金,缴纳5%的单一税,而不是目前可达35%-40%的普遍税制。该提案适用于个人和企业。此外,还提议将新建住宅的增值税豁免12个月。前两处DFL 2住宅保持当前的免税情况不变。(注:该项目目前处于立法讨论阶段;所引用的数字和百分比对应于迄今为止公布的提案,并可能在立法过程中发生变化。)
1. DFL 2住宅是什么,其当前税制是什么?
DFL 2住宅是指根据1959年《住房计划法》第二号法令定义的最大建筑面积为140平方米的住宅物业。享受多项税收优惠:
- 租金:产生的租金被视为个人的“非收入”,即不缴纳全球补充税(IGC)或第一类税。
- 地产税(贡献信):根据住宅的大小,免征10至20年。
- 出售的资本利得:没有特别的免税;根据普遍税制(《收入法》第17条第8款b项)征税,实际税率为10%,如果房产在一年内出售,税率可能更高。
- 买卖中的增值税:新建住宅销售需支付19%的增值税(由买方承担);在首次购房36个月后,二手房销售免税。
现行限制:自《20.455号法》(2010)以来,这些优惠仅限于个人,每人最多拥有两处住宅。从第三处DFL 2住宅开始,租金不再免税,计入纳税人的全球收入,将按IGC的边际税率征税(对于高收入可达35%-40%)。
| 税种 | DFL 2现行税制 |
|---|---|
| 租金IGC | 前两处住宅(个人)免税。从第三处开始,按照IGC的税率征税。 |
| 第一类税 | 个人免税(两处住宅);不适用于企业,企业当前无法享受此优惠。 |
| 出售资本利得 | 普遍税制(如果出售在一年之后为10%;如果之前则可能更高)。没有特别免税,除非是租赁合同。 |
| 地产税 | 根据大小免征10-20年。 |
| 买卖中的增值税 | 新建住宅:19%(由买方支付)。使用超过36个月的二手住宅:免税。 |
| 优惠限制 | 仅限个人;每人最多两处DFL 2住宅。 |
2. 项目提议
- 第三处住宅起的5%单一税:DFL 2住宅(最大90平方米)的租金将从第三处房产开始按5%缴纳单一税。适用于个人和企业——这是一项新规,因为目前公司无法享受DFL 2优惠。前两处住宅保持当前免税制度。
- 面积限制:优惠限于最大90平方米的小型住宅,低于DFL 2经典定义中的140平方米限制。
- 增值税的临时豁免:新建住宅的销售将在12个月内免征19%的增值税。财政部估计,这可能会导致价格下降6%至7%,尽管由于房地产公司已经利用的税收抵免,实际影响通常较小。
- 资本利得:该项目未指定DFL 2住宅销售的资本利得处理方法。因此,假定将继续适用现行普遍税制,除非立法审议时加入额外的更改。
- 其他调整:取消老年人第一处住宅的贡献信免税并逐步减少企业第一类税(IDPC)。
3. 支持理由
- 对投资的更大激励:通过将高达35%-40%的边际税率替换为第三处住宅起的固定5%,显著减少了多处出租房地产投资者的税负,这在理论上释放了资本用于新购置。
- 更多供应和建设:由于税收成本降低,可能使更多的经济适用房项目成为可行,而12个月的增值税豁免旨在加快销售未售出的新住宅库存。
- 可能对就业的影响:建筑业的回暖将间接影响该行业的就业。
- 投资者之间的公平性:目前企业无法享受DFL 2优惠,且要按27%(IDPC)及附加税缴税;在提案下,他们可以选择5%,与个人投资者平衡。
4. 批评和风险
- 利益集中:该措施明确只惠及拥有三处或以上DFL 2住宅的人群——这是一小部分,并对拥有0或1栋房产的大多数家庭的自住住房获取没有直接影响。
- 财政收入减少:将高税率替换为5%,国家因此减少了该项收入,这是目前可以用来支持其他项目的资源。
- 税务工程风险:随着企业享受该优惠,投资者可设立专门出租DFL 2的公司,以按5%缴税,而不是27%企业税加附加税,与其他纳税人拉开差距。
- 对价格影响有限:虽然政府预计由于增值税豁免新建筑价格将下降6%-7%,但多位经济学家认为,实际转嫁到最终价格上的金额通常较小,因税收抵免结构的原因。
- 税制复杂化:在房地产税收体系内引入了额外的特殊税制,可能会加大监管的复杂性,并为特意设立的公司结构提供空间,以便获得该优惠。
5. 数字示例
⚠️ 重要:这些示例仅为说明用途,并简化了法律的实际应用(IGC的细分、扣除等)。假设属于高收入段的个人纳税人(~35%边际)。所示收入仅对应第三处住宅及之后租金的收入——而非三处房产之和,因为前两处在两种情况下均免税。
出租收入所得税(仅针对第三处及之后的住宅):
| 应纳税年租金 | 当前税额(≈35%) | 提议税额(5%) | 节省税额 |
|---|---|---|---|
| $12,000,000 | ~$4,200,000 | $600,000 | ~$3,600,000 |
| $30,000,000 | ~$10,500,000 | $1,500,000 | ~$9,000,000 |
| $50,000,000 | ~$17,500,000 | $2,500,000 | ~$15,000,000 |
出售资本利得税(现行普遍税制,一年后出售;“5%”列是未在项目中确认的假设性预测,仅供参考):
| 出售收益 | 现行税额(10%) | 假设税额(5%,未确认) |
|---|---|---|
| $10,000,000 | $1,000,000 | $500,000 |
| $50,000,000 | $5,000,000 | $2,500,000 |
如果在一年内出售,现行税率可高达40%,使得与假设场景间的差距进一步扩大。
示例结论:相对于当前在第三处住宅的租金上所支付的高边际税率,税收储蓄的比例对他们而言更为显著。对于拥有一或两处DFL 2住宅的人,未发生任何变化:在两个税制下税额仍为零。
6. 当今增值税和资本利得税的运作方式
- 新住宅增值税:买方通常承担19%的增值税,房地产公司在扣除已在建设中使用的税收抵免后转嫁给买方(材料、土地等)。因此,最终价格的净影响通常低于名义的19%。该提案为新住宅在12个月内免征此增值税。
- 二手住宅增值税:通常免税,只要在初次购买与再出售之间的36个月时间满。
- 出售资本利得:DFL 2住宅没有特别免税(出租合同除外)。如果出售在购买一年后,则按10%征税;如果早于此,则最高可达40%。该项目不会对此作出修改。
7. 结论与建议
该项目在激励房地产投资与保持一定社会覆盖之间寻求平衡,但其实际影响范围有限:仅惠及拥有三处或以上DFL 2住宅的少数投资者。对普通购房者或房东而言,除了增值税免征可能对价格产生的影响外,直接变化有限。
根据个人情况的建议:
- 拥有1或2处DFL 2住宅的业主:无变化。可继续将租金申报为非收入。
- 拥有3处或更多DFL 2住宅的业主:应评估第三处住宅起5%的新体制,尤其是在其IGC边际税率高时。也值得分析是否要将地产持有结构改为公司,因为该项目将把利益扩展到法人——尽管这必须逐案与税务顾问评估。
- 新住宅购房者:增值税的临时豁免(12个月)在购置成本上确实代表了节省机会。
- DFL 2的卖家:由于该项目不修改资本利得的处理,建议推迟一年以上出售,以获得10%而不是高达40%的税率。
在房地产行业放缓和住房短缺的背景下,该提案旨在通过定向税收激励重新启动住房投资。其最终形式取决于立法讨论,因此业主、投资者和购房者应密切关注其审议进程,以便在当前规定下做出决策。
方法注释:本文总结了一项正在讨论的立法提案。所引用的百分比、金额和时间框架对应于本分析时该项目的版本,并可能在国会审议过程中发生变化。建议在投资决策前,核实项目的最新状态并咨询税务顾问。
